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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带酒水进包间开瓶就收了50元
司法所表示,属“霸王条款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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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讯(记者 赵晓一 通讯员 王东)去饭店就餐自带了酒水,却被告知要收费,就餐的客人因此与饭店产生了纠纷。近日,区司法局新兴司法所调解了一起这样的案件。

日前,居民郑先生在团购网站上购买了某饭店餐饮消费券,在取得短信识别码,并在超市买了酒水后他便与朋友们来到该饭店内就餐。饭店服务员记录了短信识别码后告知郑先生,自带酒水要收取包间服务费,碍于朋友们在场,郑先生没有当场拒绝。

就餐结束后,饭店服务员告知郑先生要收取50元包间服务费,郑先生当场提出异议,并且在支付50元包间服务费后,要求饭店开具50元的包间服务费发票,但饭店称只能以“餐饮费”名义开具。郑先生认为饭店变相收取酒水“开瓶费”,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,遂与饭店发生了争执。

后来,郑先生来到新兴司法所咨询并申请调解,该所工作人员受理了案件后,同郑先生一起来到饭店调解此事。工作人员向饭店负责人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后指出:依照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中的规定,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。郑先生在网上团购了饭店的消费券,且消费券中并未注明相关服务费用,郑先生就应该享受到饭店正常的消费和服务

经过工作人员耐心地解释后,该饭店负责人表示同意退还多收的50元服务费。

该所工作人员希望借助本报提醒大家:依照新施行的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中的相关规定,餐饮经营者规定的“禁止自带酒水”、“包间设最低消费”、“开瓶费”等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,作出的“霸王条款”。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,向当地司法所申请调解,也可向消协投诉,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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